现在,‘城镇化已经跟盖房子连在一起了,用很便宜的价格把农民的地给剥夺了,让外国人或房地产商搬进来,又不很好地安置农民,这种搞法是很危险的。
他说:人们如果对于这点还不清楚,则对于理想政体的性质也不一定明了。不同国家的宪法设计师们应对宪法频繁多变的方略是除了在宪法文本中设置防止任意修改的程序条款外,另外一个重要手段是在宪法中规定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同时,我国并不实行判例法,原则上除了在具体的个案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监督外,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并无约束力。尽管其主张异彩纷呈,但有两点大家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其一,宪法适用机关必须专门化。换言之,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放任人们的主动觉醒去抗争,是无法实现宪法革新的。正如布赖斯所言:美国宪法解释所发展,判例所修饰,风俗习惯所扩张,结果经过若干期间之后,宪法原来的条文,已不能完全保持原有的意义。人民的意志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有统治地位。
修宪只是菁英份子的工作。为了社会弱者的价值观也能得到适度的尊重,为了使少数人的价值观不至于永远湮没在多数决的专横之下,那么更广泛地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建构良好的民主参与程序,是确保宪法价值自治性的程序上的必然。此案的起因是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联邦巡回法院裁定,不能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解释为将一州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也赋予了所有的外州公民,新泽西州公有土地上的牡蛎养殖场的采挖权只归该州公民,不必和外州公民共享。[22]美国《1789年司法法》除设置13个联邦地区法院外,还划分了东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巡回审判区,建立了三个巡回法院。[48]在1979年的休斯诉俄克拉荷马州(Hughesv.Oklahoma)和1982年的思鲍黑斯诉内布拉斯加州(Sporhasev.Nebraska)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依据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推翻了吉尔诉康涅狄格州案和哈得逊县水务公司诉麦卡特案的判决。参阅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这是因为:(1)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律师属政治性职业,充当律师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首先,在本案中很难区分州政府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因为,只有得到新泽西州财政局明确的批准,卡姆登市的地方法规才能生效。
[27]随着历史的发展,革命时期盛行的自然权利理论逐渐褪去神圣的光环,科菲尔德案判决赖以存在的土壤也慢慢流失。这也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第一次对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发表意见。在1977年审理道格拉斯诉海岸水产品公司(Douglasv.SeacoastProducts,Inc.)案时,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联邦法令具有优先权,一州在控制其州内资源时不能妨碍联邦政府适当地行使其权利。[14]虽然制宪者们对其耳熟能详,以至于不愿花费精力多加评述,但实际上,特权与豁免权当时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概念。
《联邦宪法》中虽没有明文表述,但宪法生效后几乎所有重要的相关判例都声明,在外州免受更重的税收负担是每州公民必须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每个巡回法院都由两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起初由六位大法官组成)和开庭地之一名地区法院法官组成。(一)联邦法院解释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第一阶段(1823-1868年)在这一时期,普遍接受的对特权与豁免权的解释是:该条款赋予各州公民某些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s),每州公民在所有州都可以享有这些权利,不管州法如何规定。该法规定,纽约州公民,如果是单身,可以享受1000美元的个人免税额,如果是家长或与配偶共同生活,免税额则增加到2000美元,如果有需要抚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或精神、身体有缺陷者,每个再增加200美元。
新原则虽然仍延续反对歧视外州人的准则,但又特别强调,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下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各州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区别对待外州公民。文中的跨州公民权指一州公民处于另一州时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利文斯顿等人于是到法院起诉。2.某州区别对待外州人时是否有实质性理由。
进入密歇根的外州公民可以依据联邦宪法享有该州公民所有的特权与豁免权,但他不能要求更多。在此案的判决中,对于每州公民在外州应该享有什么样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个问题,当时正在宾夕法尼亚州主持联邦巡回法院[22]的布什罗德·华盛顿(BushrodWashington)大法官表述了以下观点:我们毫不犹豫地将它们界定为最基本的、任何自由政府下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获得的、而且组成联邦的各州公民从他们取得自由、独立和主权以来始终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此权利是公民的特权,优先于任何州法,各州公民无须地方法律承认即可获得此特权。[10]Eric R. Claeys, pp. 787~788.[11]David R. Upham, "Corfield v. Coryell and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Texas Law Review, Vol. 83, Issue 5, April, 2005, p. 1489.[12]David Skillen Boge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 Reference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Westport: Praeger Publishers, 2003),p. 20.[13]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在图默诉威特塞尔案后,它还明确表示,在不影响联邦统一性并有实质性理由的前提下,各州可以区别对待外州人。在第一次审查十四条修正案的屠宰场组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有效地去除了其中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精髓,使其仅剩一副空壳,不能发挥实际作用。
[40]内战后,联邦最高法院对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所变化,但特权与豁免权并不包括所有权利的观点延续下来。典型判例是1797年的坎贝尔诉莫里斯(Campbellv.Morris)。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的就业压力比过去更大,各州及地方越来越倾向于制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就业法。在第三阶段,该条款仍被视为每州公民在外州对抗歧视性待遇的武器,但联邦最高法院同时又强调,在不破坏联邦统一性且具有实质性理由的前提下,各州可以给予外州人差别对待。
[39]在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中,华盛顿法官虽然承认并列举了各州公民在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下可以享有的许多基本权利,但他同时表示:对于原告律师所坚持的主张——在宪法中的这个条款下,只要一州公民可以享受某种权利,任何其他州的公民就应被允许分享,即使此权利是该州公民所专有的——我们不能同意。1988年的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诉弗里德曼(SupremeCourtofVirginiav.Friedman)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判例。
直到今天,这种观念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自1948年的图默案以来还得到了进一步强化。[2]本文主要依据美国联邦法院解释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司法判例,并参照相关评论,对美国跨州公民权的历史演变进行考察,以期加深对美国州际关系调整与联邦体制演进和公民自由流动权的理解。结果,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适用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每州公民进入外州后所能享受到的权利也因此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此案背景如下:1972年,阿拉斯加州立法机关通过一条法律,其要点是要求石油、天然气行业在雇工时优先考虑本州居民,而且强调被雇用者作为本州居民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它指出,一州可以要求内、外州居民都接受目前只针对外州居民的限制的理论上的权威并不能成为它在特权与豁免权保护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外州人的理由。在第二阶段,此条款的目的被解释为保障每州公民在外州不受歧视,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所在州公民依本州法律所能享有的同样权利。
或者说,每州公民在外州不能要求高于所在州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将本州的特权与豁免权带到外州去。[46]后两个判例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适用问题,但它们与前面的判例一样,都肯定了各州控制其境内公共资源的权力。
引起争议的正是这个附加条件。[7]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007年第9次印刷),第444页。
(2)由于各州的法律与司法程序不尽相同,人们担心,正常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因外州律师不熟悉内州的法律或者不能及时赶来参加询问而无法顺利地进行。[54]三是纽约州所得税法中的一条。底特律市在行使维护街道和人行道的公共义务方面,并不对俄亥俄州公民承担高于密歇根州公民的责任。国内学者对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研究还很少,只有几篇文章略有论及。
在对此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判断外州公民在某州内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要看从事该活动是不是基本权利,限制该活动是否会对联邦的统一性造成不良影响。虽然各州费尽心机,但它们的许多税法仍逃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被宣布为违宪。
它给出的两条检验标准是:1.某州区别对待外州人时是否会影响到联邦的统一性。[7]此条款以一种半宪法、半国际条约式的规定取代了原由英国法院和王权提供的保障,使各州自由居民可以继续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尤其是跨州从事商贸活动和保有财产的权利。
[57](三)就业机会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起初,就业机会可能不如公共资源和税收政策那么受人关注,所以,在联邦宪法生效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关于各州管理州内公共资源和税收的法律是否合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要求的争论不绝于耳,但各州是否依据该条款给外州人提供了平等就业机会这个问题却鲜有提及。但是,这两条理由被联邦最高法院一一驳回。